政府采購進場交易和不進場交易的主要區(qū)別有哪些?體現(xiàn)在以下四個方面:
01、法律界定的范圍
進場交易通常指政府采購活動在特定的交易平臺或市場進行,這些活動包括貨物、服務和工程等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采購。
特別是服務項目的采購,如會議定點、加油、修車、保險、印刷等,這些通常屬于政府采購獨有。
不進場交易則可能指的是不在特定交易平臺進行的采購活動,其范圍一般僅限于建設工程和相關貨物,不包括服務。這種交易通常遵循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。
02、實施的主體
進場交易的實施主體通常是政府依法設立的政府采購中心,這是一個純服務性機構,負責本級政府《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》內項目的采購行政職能。
其經(jīng)費列入財政預算,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,與招投標機構在性質上完全不同。不進場交易的實施主體則可能是各類建設工程招投標機構,這些機構通常是營利性企業(yè),不是政府的內設機構,也不具備行政職能。
03、組織形式與資金保障
進場交易的政府采購活動由財政部門、政府采購中心、采購人、評標專家、供應商、監(jiān)察、審計機關六方共同組織,實行“采”“管”分離,并接受紀檢部門的全程監(jiān)督。
這種組織形式在程序、方式、人員等方面具有很強的規(guī)范性,更有利于實現(xiàn)“三公”原則(公開、公平、公正)和避免暗箱操作。
同時,政府采購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,有堅實的政府采購資金作為保障,由國庫統(tǒng)一集中支付,減少了撥款環(huán)節(jié),避免了資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資金等弊端。
不進場交易可能由業(yè)主單位加招標機構和投標企業(yè)兩方組織完成采購活動,其資金保障和組織形式的規(guī)范性可能不如進場交易。
04、服務結果
進場交易的政府采購中心作為政府內部的服務機構,通常不收取任何費用,提供全部免費服務。
同時,政府采購資金的節(jié)余部分全部歸財政,這充分體現(xiàn)了反腐倡廉的目的。不進場交易的服務結果則可能因具體情況而異,通常難以達到與進場交易相同的反腐倡廉效果。
綜上所述,政府采購進場交易與不進場交易在法律界定的范圍、實施的主體、組織形式與資金保障以及服務結果等方面存在顯著區(qū)別。
這些區(qū)別反映了兩種交易模式的不同特點和適用場景,為政府采購活動的規(guī)范性和有效性提供了重要保障。